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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家具保价2000元到货损坏却被告知“整单免赔”保价无效?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2-19 16:49:24    文字:【】【】【

  明明给快递的家具做了2000元的保价,发生运损后,快递公司却表示,不予赔付。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今年1月,市民马先生请朋友帮忙,从武汉将3件家具快递到成都,考虑到价值较高,做了2000元的保价。运抵后,其中两件家具有明显撞击、凹陷痕迹,马先生向德邦快递公司提出赔付要求,却被告知,整个订单都签定了“保丢不保损”免赔协议,不予赔付。但马先生发现,在免赔协议上签字的,并不是自己或者代为快递的朋友。

  而律师对此认为:首先,保价与《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是不冲突的,保价是寄件人和快递公司针对物品的价值达成一致,如果发生赔偿责任,则以保价价值为基础进行赔付。另外,如果寄件人不知情,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找第三个人签字,那么签字无效。

  马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月9日,他托朋友从武汉寄送三件家具到成都,因其中一件是玻璃材质,德邦快递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投递,另外两件木质的茶几、斗柜,需要运费1400多元。“当时觉得有点贵了。”马先生说,本来打算找其他快递,但临近春节,许多快递网点不营业了。

  1月10日,马先生朋友再次联系德邦快递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如果玻璃材质的家具出现运损,可不赔付。其他两件家具,则做了2000元的保价,运费、包装费以及保费,一共1438元。“(包装)打了木架,用了很多泡沫材料,当时看起来还是挺有安全感的。”马先生说。

  不料,1月14日,马先生接到成都本地的德邦快递工作人员电话,表示快递有运损。马先生表示,斗柜的一面被磨坏,其中一个角断裂,茶几面也被磨损,有明显的撞击和凹陷痕迹。“反而是唯一的玻璃家具没有损坏。”马先生说,当时他就拒绝签收,按照工作人员的建议走理赔程序。

  但让马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通过德邦快递客服热线反馈问题后,对方却表示,这个订单整体签订了免赔协议,不予赔付。“我们没有签过,就让对方出具免赔协议的资料,但客服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马先生说,他和朋友先后多次投诉,且投诉到快递物流主管部门,德邦快递才提供了一张《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但所签的名字却不是马先生或者其朋友。马先生说,名字好像是一个当时帮忙搬运的物业工作人员的,帮忙寄快递的朋友对这个声明并不知情。

  马先生多次与德邦快递方面联系,但马先生觉得,对方态度一直在推诿,且态度蛮横,更没有任何歉意,“选择这么大的品牌,运费也不便宜,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挺让人心凉的。”马先生说,后来,因一直未能协商赔偿,他觉得家具扔了也可惜,便同意配送,找了专业工人将家具进行翻新和维修处理,花了800多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快递订单信息上看到,该订单的寄件人为严某某,收件人为马先生,而在《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的签名处,为王某。订单信息上显示保价“2000元”。

  2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德邦快递,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马先生所说的《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签字者为寄件人同事,所以快递工作人员让其签字,相当于是寄件人授权。

  至于收件人马先生所说的,与快递工作人员沟通过只针对玻璃家具的免赔协议,德邦快递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快递公司不会单独对某一物品签订特殊免赔协议,肯定是针对整个快递件。客户所说的保价声明,实际是货物的价值声明,即客户告知物品价值,如果是普通快递,发生损坏、丢失,按照此价值赔付,如果是签订了“保丢不保损”的特殊物品,则只对快递丢失进行赔偿。

  德邦快递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客户对这一结果确实意见较大,公司也可以向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与客户一起到现场进行沟通调解。

  对于工作人员所说的,“寄件人授权”的说法,马先生并不同意,他表示自己只委托了寄件人,与他人无关,即使签订免赔协议,也应该是寄件人本人签字。其次,对于“不对单独物品免赔”的协议说法,马先则表示,如果快递人员明确说明了是按照整单签订免赔,他可以选择不寄或者单独寄玻璃家具,没有必要明知风险的情况下,还将三件物品放在同一个订单里。

  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秀律师认为,保价与《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是不冲突的,保价是寄件人和快递公司针对物品的价值达成一致,如果发生赔偿责任,则以保价价值为基础进行赔付。“保丢不包损”协议,则是针对的责任问题,即对特定物品,快递公司承诺:丢失赔偿而损坏不赔。

  其次,在本事件中,寄件人签名与《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签名不一致,则要取决于签名是受谁的委托。如果寄件人不知情,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找第三个人签字,那么签字无效。如果是寄件人找的第三人帮忙,然后第三人代为签署,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寄件人的授权签署,是有效的。

  另外,《特定托寄物保丢不保损声明》中,针对的免赔物品是易损物品,或者腐蚀性物品,玻璃家具符合这一条件,但木质家具是否为易损物品,是值得讨论的争议点,要看家具的形状、材质,是否坚固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发生诉讼,可能也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至于快递公司“‘保丢不保赔’只能针对整单”的说法,刘秀律师认为,此说法不成立,整单里也可以区分易损品和非易损品。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快递公司所谓签订了免赔协议,即按照约定可以“保丢不保损”“不针对单个物品”“易碎品只赔偿丢失件”等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样的协议条款可能会因为有违公平原则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从而被认定不属于合同内容。

  寄件人与“保丢不保损”协议签名不一致有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签字人并非寄件人本人,而且签字人并未获得寄件人的授权或事后追认,其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也就是寄件人并不发生效力。从这个角度而言,该“保丢不保损”协议也对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快递公司应当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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